深圳晚报讯 (记者 周倩) 近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修改决定》破解了合作股股权固化格局,可促进股权流转,同时完善了公司内部治理,规范公司权力机构运行机制。
股份公司领导班子人选确定须经社区党委同意
《修改决定》强化了社区党委对股份合作公司的领导。明确提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确定须经社区党委研究同意,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和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或者质押、保证等重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策前须经社区党委研究审议;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当由社区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
此外,还规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所在地社区党委会同公司党组织充分酝酿协商后委派,或者经社区党委推荐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可以由相应的社区党委书记或者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兼任;集体股股利分配方案应当在社区党委的指导下制订。
合作股可以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继承
原《条例》规定合作股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转让,但未明确能否继承。在审议和调研中均有意见提出,明确合作股可以继承,有利于防止因合作股股东日益减少造成开会通过决议的法定人数不足,影响公司权力机构运作和合作股可持续发展。考虑到实践中已有合作股继承的做法,且2016年12月26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有关部门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办法,《修改决定》增加规定,明确合作股可以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继承。同时,增加了公司可以根据章程在股东去世、出境定居等情形下回购股份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集体股股东为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但未赋予其提案权和表决权,实践中很多公司对集体股不分红,形成集体股虚置、同股不同权的状况。《修改决定》删除了《条例》原有的集体股股利归合作股股东享有的规定,明确集体股股利可以用于促进公司发展、完善社区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市容环境质量、支持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救助社区困难群体、为合作股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了做实集体股,赋予集体股表决权和提案权,《修改决定》规定集体股代表可以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以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和提案权。
董事长不得兼任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
为改进股份合作公司内部治理,《修改决定》一是在参照《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负面清单;二是规定董事、监事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一届任期为三至五年并同时换届,具体任期由各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确定;三是规定董事长不得兼任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市、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董事长监管的政策制定和协调指导,加强对董事长的监管;四是删除了监事会成员只能由员工代表和股东出任的规定,为社区纪委委派或者推荐人员担任监事会成员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强化了监事会对财务以及其他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