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曾某志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以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志等8人十三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曾某志自2013年开始先后成立了深圳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祥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公司,主要经营物业出租、小额放贷和承租房屋转租业务。2014年至2018年期间,曾某志先后纠集被告人曾某业等十余人对外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并采用“套路贷”与“软暴力”催收相结合的方式,非法占有借款人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调查,其犯罪集团内部成员分工明确,既有组织“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司老板、核心管理人员,也有为该犯罪集团进行银行走账、制作虚假银行交易流水的财务人员,又有负责催收高利贷债务的讨债人员,还有伪装为善意第三人代为持有诈骗所得房产的人员。

  以曾某志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在被害人向其借款时以行规为由,要求被害人签订一系列的空白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随后安排团伙成员采取多种方式催债,如到被害人住处摆场助威、到被害人家里赖着不走以及进行言语威胁等方式,恶意侵占被害人的财产。

  曾某志等人在对被害人进行催债过程中,让被害人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并进行房产公证,同时控制被害人银行卡,通过向被害人卡内转账再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转走或提现,制造虚假的银行交易流水,以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

  曾某志等人利用空白的借款合同,捏造虚假的借款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占有他人的房产。被害人欧某某夫妇被曾某志犯罪集团用上述方式诈骗5236401元,其间曾某志还指使团伙成员两次非法侵入欧某某夫妇的住宅中,对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逼迫欧某某夫妇还款,并将其名下的4套商品房及自建房过户至其团伙成员名下,还让欧某某交出其本人银行卡及密码用于操作购买房产的虚假交易流水,并以虚假事实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被害人张某某父子三人被曾某志犯罪集团以同样方式诈骗2518905元。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以曾某志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以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识避开“套路贷”陷阱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犯罪通常伴有软硬兼施的各种讨债手段,如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殴打等暴力手段;虚假提起仲裁、诉讼、公证等假借“合法”外衣的手段;跟踪、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金融秩序。

  市民要认清“套路贷”的实质,面对“套路贷”的陷阱,一方面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需要资金周转时,不要轻信“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广告语,应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应看其营业执照予以分辨,或通过网络查询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要看清合同条款,切勿与对方签订空白合同;对自己的银行卡要妥善保管,还款时尽量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并注明款项用途。另一方面,当发现自己被“套路贷”时,应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同时保留好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收取保证金等不合理收费凭证,遭遇暴力催收债务时要立即报警,并留存照片、视频等证据,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