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深圳晚报讯 (记者 周倩 通讯员 深卫信) 日前,深圳市卫健委、深圳市医保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将服务对象扩大到13类,比如瘫痪的老人、需要临终关怀的晚期肿瘤患者、需要卧床保胎的孕妇、需要持续照料的早产儿。新《办法》降低了承办机构的门槛,所有社康中心及其举办医院都可以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新《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

  社康及其举办医院可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据介绍,2012年出台的原《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家庭病床服务的承办机构必须是“下辖8家及以上社康中心”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社管中心,由其负责组织、管理下属社康中心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为了增加家庭病床服务的供给,新《办法》删除了这一门槛,规定所有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举办医院都可以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13类患者可申请家庭病床

  按照新《办法》,想在深圳申请建立家庭病床,患者须属于以下13类情形之一:气管插管后、鼻饲或者持续导尿,需要定期进行治疗或者护理的患者;压疮、造口、失禁患者;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反复感染患者;糖尿病足患者;恶性肿瘤晚期患者;骨折后牵引或者固定,需要卧床治疗患者;孕期妇女;精神或者运动存在发育异常,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儿童;需要安宁疗护的患者;残疾、外伤术后或者患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患者;慢性心衰患者、慢性肾脏病3期、患者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或者慢性呼吸衰竭患者等长期卧床需要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日间手术出院后需要医疗护理的患者;国家、广东省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床费100元可医保支付

  根据新《办法》,深圳的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被纳入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参保人的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有关规定给予支付,每一建床周期的起付线为100元。

  患有门诊特定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的病种)的参保人,在家庭病床结算期间,能同时享受门诊特病的医保待遇。家庭病床服务不需要计算每日床位费,建床时收取100元建床费,每次上门服务收取77元巡诊费,其余服务项目“发生多少算多少”,按承办机构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

  目前,深圳市卫健委官方微信小程序“社康通”已开通在线申请功能。家庭病床服务的建床周期不得超过90日,期满后可以续约,但需要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