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有人回乡走亲访友,有人外出旅游,也有人选择了坚守岗位。春节加班,加班费如何计算?2 月 22 日,深圳市人社局表示,2018 年春节总共有 3 个三倍工资日、4 个双倍工资日,但是 7 天全加班是违法的。

  市人社局称,春节初一、初二、初三(2 月 16-18 日)是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须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 的工资报酬。2 月 15 日(除夕)、2 月 19-21 日,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 的工资报酬。2018 年春节总共有 3 个三倍工资日、4 个双倍工资日。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初一、初二、初三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300% 支付加班费;安排员工在另外 4 天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200% 支付加班费。

  以一个月薪(基数概念)6000 元的职工为例,其日加班工资基数就是 6000 元 / 月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 天,即 275.9 元 / 日。若该职工在春节 3 天的法定假期内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按每天应该不低于 827.7 元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若在其余 4 天内上班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公休日加班工资的标准计发 2 倍工资,即每天不低于 551.8 元标准支付加班费。

  市人社局提醒,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对于加班有专门规定,节日期间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应与工会或员工协商。同时,如果春节期间连续 7 天加班,属于超时加班违反劳动法规,不但员工有权拒绝还可以举报。如员工举报,单位将受到处罚,举报热线为 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