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王莉英)鼓励市属高校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等形式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研究设立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下放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权限,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提出七个方面20项具体措施,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记者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了解到的。

  针对以往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繁过细”“重物轻人”的问题,《实施意见》从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入手,加大激励力度。在完善市属高校人员绩效激励方面,提出鼓励市属高校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并予以单列核定。在市属高校不纳入编制管理的科研人员中推行灵活绩效制度,按现12个月的工资总额分9个月发放,另3个月工资按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中依照规定提取的科研绩效发放。

  围绕深圳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学领域,《实施意见》加强顶尖人才支持力度,提出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对其领衔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科研实体或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给予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科研选题、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和成果分配等方面5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决定。

  为解决科研支撑人员不适用论文、专利等评价体系的情况,《实施意见》推动建立对科研支撑人员的支持机制,提出对长期从事工程建设、仪器研制、设备维护和开放共享服务等工作的科研设施建设和运行人员,建立有效的人才评价制度和薪酬激励机制。

  基础研究是众用之基。我市将研究设立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逐步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不断提升基础研究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例。同时,《实施意见》提出支持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科研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筹集基础研究经费,研究通过政策优惠引导大型企业、民间资本投向基础研究领域。分类支持国家、省实验室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探索社会资本通过PPP方式参与建设,逐步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资助机制,给予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

  为支持青年科研人才发展,《实施意见》强调基础科研费应为35岁以下获得国家、省、市荣誉或称号并在相关领域作出过突出贡献的青年科研人员,安排一定科研经费。

  《实施意见》的一大特点是放权,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包括:

  下放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权限。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改进科研仪器政府采购管理。对于科研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自行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