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肖陆军)《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昨起印发执行。根据《管理办法》,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目前,国家除住房建设项目明确了开工竣工期限以外,其他用途用地项目并未作明确规定。为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按照建筑设计及施工的有关规定,在综合以往工作实际以及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深圳市规土委选取了“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两个关键指标作为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的依据。

  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的不同,对划拨和出让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作如下规定:

  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土地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期限根据建筑高度和建设规模来制定。非住房类建设项目地下室≥3层的,其开工日期可以在前款规定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项目按时开工后,在竣工前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签订补充协议时,按总建筑面积按要求重新核定竣工期限;在项目竣工后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签订补充协议时,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要求核定竣工期限。

  出让用地存在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等其他特殊情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组织论证后,可对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再另行规定、约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报告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情况。

  此外,《管理办法》对竣工违约的违约金计收基数和计收比例进行了调整,计收基数由“土地出让金”调整为“合同地价”,计收比例由“每半年5%”调整“每3个月1.5%”;对逾期满2年(含)的,可按缴纳基数的20%收取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征收;也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调整后,竣工违约的应支付的违约金大幅提高。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