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岗交警抓获一名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车主朱某本人虽并未酒后开车,但仍被龙岗交警以 “ 危险驾驶罪共犯 ” 立案查处。

  10 月 12 日 23 时许,王某驾驶粤 S1XXXR 号小型轿车搭载朱某等一行 5 人到龙岗欢乐迪 KTV 唱歌,期间五人喝了十几瓶啤酒。13 日凌晨 2 时许,王某驾车送朱某和张某返回住处。当车辆行至龙盛路附近时,被设点查车的龙岗交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酒精含量为 196mg/100ml,已涉嫌醉酒驾驶。随后,执勤交警依法予以扣留车辆,并以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

  龙岗交警深度调查后发现,朱某明知道王某喝了酒,非但不加劝阻,反倒默许、纵容王某开车。

  “ 朱某知道自己喝了酒不能开车,太晚代驾也不好叫。在王某表示自己可以开车送他们回去后,朱某觉得只要自己没有开车就不会被抓,于是答应了王某。” 深圳市交警局相关负责交警表示。据王某供述,他 2008 年以前在家乡考过驾驶证,但是因一直未去年审换证,驾驶证可能已被注销。经核查,王某驾驶证确已被注销。

  目前车主朱某、驾驶人王某分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没有劝阻同伴酒驾,也要受罚吗?该交警表示,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分为以下几种: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胁迫或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已经达到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立案标准。” 交警提醒市民,危险驾驶罪是有共同犯罪的,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