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突如其来的调岗通知,成为老魏和公司撕破脸的导火索。年近 50 的他大呼“寒心”,在车队工作了近十二年,因为拒绝到调换工作地点上班,居然被老东家以无故旷工辞退,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魏有权拒绝公司的不合理岗位调整,判决公司支付老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4 万元。

  调岗通知打破老魏生活平静

  2006 年 6 月 1 日,老魏被某公交公司聘为位于光明区的车队食堂厨师。为了方便工作,老魏和家人商量后,决定长期定居在光明区。就这样,老魏在光明车队工作了近十二年。

  2018 年 1 月 31 日,一条调岗福永车队的通知,打破了老魏生活的平静。收到通知后,老魏十分生气,觉得公司的调岗非常不合理。福永车队距离光明车队三十多公里,而自己已在光明区定居多年,如果去福永上班,每天光上下班就要耗费 3 个多小时,这对年近 50 的自己来说是个严峻的挑战,对家庭生活也会造成巨大影响。

  随后,老魏找到公司领导询问调岗的具体原因,希望能和公司商量折中的解决办法,但是公司并未给出答复。面对公司的置之不理,老魏拒绝到任,以表达自己的不满。

  对于老魏的抗议,公司没有直接给予回应。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以老魏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并将上述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寄送给老魏。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老魏觉得自己勤勤恳恳工作十多年,公司就这样把自己解聘很不厚道。另一方面,他认为自己旷工是有正当理由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2018 年 5 月,老魏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老魏的工作地点在深圳市,该公司将老魏从光明车队调至福永车队,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并且调整前后老魏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均未发生变化,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因此该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老魏的该项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老魏不满仲裁委的裁决,遂诉至福田法院,希望讨个公道。

  福田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赔偿 14 万元

  近日,福田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老魏自 2006 年 6 月 1 日入职该公司后,一直在光明车队食堂工作。该公司未经老魏同意,就将老魏的工作地点从光明车队调至三十多公里以外的福永车队。

  该岗位的调整,显然会对长期定居在光明区的老魏造成诸多不便,客观上会导致老魏交通时间及经济成本的增加,亦会严重影响其休息时间及经济收入。因此,该种情形下的岗位调整应与老魏协商一致,并且该公司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岗位调整确系经营需要。

  老魏与该公司并未协商一致,其有权拒绝公司作出的不合理岗位调整,不需要就未到岗报道承担责任。该公司以老魏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应支付老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40617.92 元(5859.08 元 ×12 个月 ×2 倍)。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不能无限扩张

  在现实生活中,工作岗位调整引发的纠纷经常出现,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是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权利保护。

  福田法院办案法官表示,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不能无限扩张,为防止权利滥用,在企业与劳动者因调岗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就该调岗行为举证证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如何判断公司调岗合理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调岗是否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之需要;调岗是否未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做出不利调整;调岗是否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如果企业超出合理性的调岗,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照劳动法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企业超出合理性的调岗,又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属滥用企业用工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