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记者 钟鸿冰)近期,广东省人社厅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到将高温津贴标准每月150元,调整至每月300元。调整后将于每年6月至10月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共计1500元。
记者从深圳市人社局了解到,深圳将按省高温津贴标准执行。按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将增至13.8元,增长幅度达100%。
什么情况应发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发放条件仅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或工作环境温度,无关于白班和夜班。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无法将工作环境温度降至33℃以下的,也可享受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此外,用人单位应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发放钱物提供防替代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什么情况应调整工作时间?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达37℃~40℃,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达35℃~37℃,应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紧急处理的情况除外。
另外,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进行高温露天作业;因高温停工的,不能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