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记者 伊宵鸿)自今年3月1日起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后,“高空抛物”正式入刑。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正式判决了宝安区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被告人徐某某是深圳市某清洁公司的清洁工。2020年12月10日16时许,他正在宝安区福海街道某工业区6楼进行清理工作,准备将一个铁架搬至一楼,因自己年老体弱,就想着偷懒将铁架从三楼扔下。

  在三楼楼梯口,徐某某向下观察了一下后,径直将铁架从三楼扔下去,砸中楼下经过的被害人付某某的头部,现场人员立即报警。徐某某随后将付某某送至福永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在医院将等候的徐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徐某某的家属共计赔偿被害人付某某15万元,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徐某某表示谅解。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徐某某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在医院等候民警,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