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展示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易女士发现自己的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待遇,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向西乡街道劳动办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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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乡街道劳动办仲裁委接案后迅速响应,仲裁员当天即介入处理。易女士积极举证,提供了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详实材料,证明其生育津贴远低于产前月平均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而易女士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其生产前的月平均工资,公司应予补足。通过仲裁员耐心细致地协商、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前向易女士支付调解款项63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产假等特殊期间应给予特别保护。本案例围绕女职工产假薪资待遇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极具代表性。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单纯或变相以怀孕为由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协商调解依法保障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倡导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既有利于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还能彰显“稳就业、惠民生”的价值追求。

  针对生育津贴和产前工资差额相关案件的频发,西乡街道劳动办分析指出这主要源于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和用工不规范。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和民营企业比重的增加,加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规范用工显得尤为重要。用人单位应积极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完善规章制度,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学会依法维权。另外,在深劳动者遇见劳资纠纷可以扫描“安薪在深”二维码,“码”上进行快速反映投诉。

  (通讯员:林欣妮 卓星 彭赐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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