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慧(化名)和所有爱美的小姑娘一样,希望在夏天穿上美美的裙子,为了塑形她报名了一家舞蹈培训机构。没想到,她交了一年学费还没上几节课,舞蹈培训机构就 “ 跑路 ” 了。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某舞蹈机构向何慧返还服务费 1765 元。

  何慧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因上班久坐缺乏锻炼,比刚入职时胖了整整十斤。一直想要减肥塑形的她,在下班途中被一家舞蹈机构的宣传单吸引了。宣传单上有各式各样的舞种,爵士、拉丁舞、燃脂体操 …… 发传单的工作人员一眼看出何慧有些心动,便说:“ 现在我们有活动,新会员尝鲜价只用 199 元,就可以体验两周价值 1800 元的课程,而且体验期间舞种任选,非常划算。” 何慧心想 199 元也不算很贵,就在该舞蹈机构报了名。

  该舞蹈机构离何慧办公地点非常近,她下班步行十分钟就能到达,而且舞蹈机构环境好,课程排期和课程种类也比较丰富,工作人员服务也十分贴心,她觉得非常满意,两周后和该舞蹈机构签订合约,以 1800 元的原价延长一年课时。

  就在签合约后一个星期,该舞蹈机构就通知何慧:因店铺租约到期机构暂停营业,待选定新店铺后再重新开课。何慧信以为真,耐心地等待舞蹈机构的后续通知,这一等就是一个月。因为一直没有收到舞蹈机构的后续通知,何慧打电话给机构老板询问情况,结果打了几通电话都没有人接听,后来她尝试通过微信联系机构老板,也没有回应。此时,何慧才意识到,舞蹈机构可能 “ 跑路 ” 了。

  何慧再次来到舞蹈机构原址,该店铺早就被搬空了。在店铺门前,何慧发现了几个和她相同情况的受害者前来讨要说法,甚至还有该机构的培训老师。了解情况后何慧得知,原来该舞蹈机构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已经拖欠员工数月工资,此次搬迁也是因为付不起店铺租金。何慧没上几节课,希望机构老板能够退回剩下的学费。但是,机构老板拒不出面解决问题,于是何慧将舞蹈机构诉至福田法院。

  办案法官表示,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后,应当按约在一年期内为消费者提供舞蹈培训服务。经营者若迁移经营场所应当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选择是否继续到新的经营场所接受培训。本案中被告未告知原告新的经营场所,导致原告接受舞蹈培训的目的无法实现,扣除原告已接受的培训所对应的培训费后,被告应将剩余的培训费返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