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2020〕7号)规定,自2020年度起,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管。

  那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费、优惠享受、征收管理等政策是否发生变化?

  近期,深圳税务将带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题课堂。本系列课堂将为大家讲解相关知识要点,为大家带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概述!

  0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0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是什么?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03、深圳市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04、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哪些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残联发〔2018〕3号)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06、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按国家所规定按比例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0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业务流程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两个阶段,分别是:

  (1)年审阶段:媒体宣传分散按比例就业年度审核通告→市、区残联开展保障金政策咨询→用人单位提交年审申报审核资料→年审机构审核确认→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综服中心)对审核数据校对、复核、统计。

  (2)征收阶段:综服中心根据年审数据生成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台账数据→综服中心将保障金应征台账数据提供给税务部门→市残联与税务部门联合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告→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08、深圳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深圳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

  (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5)《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 

  (6)《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2020〕7号)

  (审核:蔡婷燕)

  (编辑:何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