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乡街道劳动办接到了一起涉及应届生小暖与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据了解,小暖曾在该公司担任台球助教,但在试用期内因不适应工作和住宿环境而提出离职,并在离职后的劳动报酬结算方面与公司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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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案后,西乡街道劳动办当天介入处理,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前往涉事公司展开调查。据面试小暖的杨教练介绍,公司在面试时已经就薪资、住宿费用等问题向小暖进行了明确说明,且在小暖入职时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也有相关条款。公司认为,助教岗位人员在试用期更多处于学习阶段,尚未实际为公司创造价值,因此包吃住的福利是转正之后才能够享有的。对于中途离职者,公司需要按照宿舍人数分摊每月对应的住宿水电费用,且试用期内工作不满7日离职的人员不予结算劳动报酬。然而,应届生小暖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她认为,自己应按照实际工作的天数(5天)结算工资,并且应与其他员工一样享有包吃住福利。

  针对双方的分歧,西乡街道劳动办的工作人员秉持公正、耐心的态度,对劳资双方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解释和调解工作。工作人员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意味着,从劳动者开始工作的第一天起,其劳动就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强调,双方协议中提到的“试用期内工作不满7日离职者不予结算劳动报酬”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公司提供包吃住并非法定的义务,但协议中载明分摊住宿水电费用是符合常理的。在劳动办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在扣除300元住宿水电费用后,结算给小暖405元工资。这一争议得到了妥善解决,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劳资双方的和谐关系。西乡街道劳动办将继续秉持公正、高效的原则,为辖区内的劳动者和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劳动法律服务,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执行。另外,在深劳动者遇见劳资纠纷可以扫描“安薪在深”二维码“码”上进行快速反映投诉。

  (通讯员:罗景亮 卓星 彭赐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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