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乡街道劳动办成功调解一宗涉及不定时工作加班费劳动争议案件,为市民张先生追回了应得的劳动报酬。
据悉,张先生曾投诉A驾驶培训机构拖欠其工资及加班费等共计约5.8万元。接到投诉后,西乡街道劳动办工作人员当天介入处理,展开调查。经了解,张先生工作岗位为驾驶员培训教练,主要工作场所为A驾驶培训机构租用的场地,工作时间并非固定的8小时标准工作工时,而是视学员参加培训的实际情况随时约定及调整,许多培训活动是在学员下班后进行。工作人员至A机构调查协调时,机构负责人王先生表示,因经营困难拖欠劳动报酬属实,但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且张先生为不定时工作,因此只同意结清劳务费,对加班费不予认可。双方对此产生了较大的争议。面对这一情况,西乡街道劳动办工作人员多次进行调解,但涉事双方对加班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工作人员按工作流程引导张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并帮助张先生申请了法律援助。经西乡街道劳动办仲裁员组织张先生、法援律师、A机构负责人王先生进行仲裁庭前调解后,经过深入沟通和协商,争议双方达成一致,劳动仲裁员据此制作调解书,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A机构向张先生一次性支付4.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此劳动部于1994年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对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结合这几年来各省高院案例,对于企业高管、出租车司机、销售人员等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综上,随着社会发展,在实际工作中不定时工作的岗位逐渐增多,不定时工作状态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多数企业未曾向劳动部门审批备案,在计算加班费时,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性质、工作制度、实际工作情况等各因素综合认定。建议企业和劳动者在实际上为不定时工作状态的情况下,提前就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工资等做好约定。此次成功调解不仅为张先生追回了应得的劳动报酬,也为企业和劳动者在处理不定时工作加班费问题上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西乡街道劳动办将继续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调解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在深劳动者遇见劳资纠纷可以扫描“安薪在深”二维码,“码”上进行快速反映投诉。

(通讯员:张钰 卓星 彭赐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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