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徐娅) 去年,深晚独家报道的一起大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详见深圳晚报2020年8月1日04版)有了最新进展。日前,深晚记者从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大鹏大队获悉,这起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因在禁渔期使用了电枪捕鱼,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被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事发去年7月16日晚,正值南海伏季休渔期间,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大鹏大队会同海警部门在杨梅坑对开海域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涉嫌潜水电鱼作业人员孙某、李某,查获渔获物17.35千克,另搜出电鱼枪3把、电池1盒。因涉嫌犯罪,这起案件后来被移交深圳海警局,进行进一步调查。日前,由深圳海警局移送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批准逮捕。

  大鹏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保护水生生物正常生长或繁衍,保证水产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南海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休渔期间,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都不得作业。而电鱼行为在法律上更是严格禁止的,它不仅会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严重影响鱼类增殖,还会导致水质恶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此外,电鱼极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的规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对此,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市民,在潜水捕捞中,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既看准作业的“天时”,也注重作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起保护海洋环境,让深圳的发展更可持续。同时,检察院也将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深入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共同守卫这片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