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楼房。 深圳晚报记者 陆颖 摄▲深圳楼房。 深圳晚报记者 陆颖 摄

  深圳晚报讯 (记者 徐娅) 继深圳出台7·31楼市新政后,8月14日,深圳市规土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的执行范围、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限售认定时间,以及暂停企事业单位购房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

  四类商务公寓不列入只租不售范围

  7月31日,深圳出台楼市调控新政,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各类新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对此,《通知》指出,以下四类情形可除外。一是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批准(含规划修改或者调整情形)的,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7月31日(含7月31日)后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或者调整增加的商务公寓部分。二是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单元规划未获批准但已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公示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7月31日(含7月31日)后取得的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中超出公示时面积的部分。三是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取得市、区政府用地批复的征地返还地。四是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审批的。

  7月31日(含)前新购的

  商务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转让之列

  对于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通知》明确,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购买的,不在禁止转让之列,购买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

  具体认定标准包含: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或者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可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在暂停企事业单位购房认定标准方面,依据《通知》,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的住房,可继续完成交易。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

  此外,《通知》强调,只租不售的商务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迁补偿。对于搬迁权利人首次转让搬迁安置住房的,则不适用《通知》关于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