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日前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草案)》,并正在就优化营商环境立法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了深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责任,如其有违规违责的行政行为将被处罚。

  该草案中列出了 12 条违反规定的行政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办理企业开办申请,或者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未按照规定实施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增加行政审批条件和环节,或者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的;未按照规定落实对市场主体有关优惠政策或者税收减免,造成市场主体利益受损的;违反规定擅自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的;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便利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予互认而要求重复评估的;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且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未及时更正或者撤销,以及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错误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未按照规定开展执法检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不按照规定及时处置破坏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未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或者对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立法草案提出,对以上违规行政行为,将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读创 / 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