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记者 李秀瑜)6月3日,市住建局发布了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在深圳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地开立银行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监管银行会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住房租赁企业资金回流受限、融资受阻,出现资金链断裂现象,严重扰乱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通知》以问题为导向,从开立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实行租赁资金监管、规范住房租金贷款、加强监督管理四个方面作出规定。《通知》将于6月1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范围有哪些?根据《通知》,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由监管银行对超过部分的资金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通知》明确了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的具体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开立唯一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专户信息应当作为企业备案材料,并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和通过自有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公示。
住房租赁企业在开立专户时与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按照约定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及时向租赁平台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信息。
被监管的住房租赁资金如何释放?《通知》规定,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被监管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被监管的押金则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后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通知》还对住房租金贷款进行明确,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禁止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禁止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通知》规定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取消财政资金扶持、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抄送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和网信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除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由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