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国庆将至,亲朋好友难免假期聚一聚,吃饭喝酒聊聊天,不过大家可得量力而行,莫贪杯、勿劝酒。近日,深圳市民老张等人万万没想到,组局聚餐喝个酒竟然喝出了人命,还“闹”上了法庭。

  “哥几个好久没聚了。”老林和同事老张等十几人,在福田区某餐馆相约吃饭喝酒。老林“喝高”后,几名同事将他送回宿舍休息,同事和室友在此期间均未发现老林有明显不适。次日清晨,室友发现老林体温过低,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老林已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老林是猝死。事发后,老林妈妈将老张等共同饮酒人告上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80万元。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晚是同事之间正常聚餐,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饭局的组织者是谁。老林过量饮酒的行为与其伤亡后果之间存在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老林明知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仍然饮酒至醉,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老林醉酒后,共饮人履行了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并将其送回住所,在此期间均未发现老林有不适情形,故综合考量后驳回老林妈妈的诉讼请求。

  民事审判一庭法官刘静表示,共同饮酒人之间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为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即在共饮人出现不良反应或醉酒、酗酒时,对其予以照顾及最大限度的扶助,及时护送其回家,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