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个人破产清算裁定书送达至市民呼某手中。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肖波 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个人破产清算裁定书送达至市民呼某手中。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肖波 摄

  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份个人破产清算裁定书送达至深圳市民呼某手中,宣告呼某破产。这是自今年3月1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全国产生的首位自然人破产人。“感谢个人破产条例,我终于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呼某激动地说。

  2014年至2016年间,呼某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也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所得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并坚持还债至今,但仍然负债100多万元。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同时还需要和兄弟姐妹共同出资赡养丧失劳动能力的母亲。

  鉴于自己资不抵债的状况,今年6月9日,呼某向市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经调查,管理人认为,呼某关于其破产原因、债权债务、财产状况的陈述符合事实,债权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据此,市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市中院将破产裁定文书送达至呼某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根据裁定书,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限制消费行为,同时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满后,市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呼某案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市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此次清算程序首案的裁定,为个破案件裁判规则树立了标杆。

  “深圳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是个破条例实施后的一小步,却是我国个人破产法治建设中的一大步。”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表示,深圳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裁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破产清算是个人破产制度中兜底性的程序,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石,本案实现了真正意义上对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激活,也使得本案债务人成为我国第一位真正意义上的破产人。其次,《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了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深圳个人破产清算第一案裁定,意味着这三种程序都有了具体的案例支撑,实现了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全方位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