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总体保持着包容审慎的态度。一方面,这是出于对新业态的支持与鼓励;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治理和监管政策的影响力太大,操之过急地推出,也会影响企业有序的创新和竞争,甚至阻碍行业的发展。而且,我国在外卖、电商、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等领域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走在前列,也就意味着,风险监管和治理政策并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但是,到了2020年,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体量大,市场支配地位强,已经对社会短时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监管治理体系到了不得不出台、完善的时候。

  我们看到,这个问题正在努力解决的过程中。比如,针对社区团购问题,国家在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社区团购九不准”的规则。此后,新进入者与在位者之间的竞争必须更好地体现公平性。改变互联网企业过于追求效率至上的系统规则,合理的外部监管其实是可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的。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并实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共6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出,《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强调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指南等,释放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的明确信号。

  事实上,监管跟不上这个问题并不是只有中国才有。全球各大经济实体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也都陆续采取了行动。

  早在2018年,欧盟就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020年12月15日,欧盟又正式公布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草案》。2020年10月,在长达16个月的调查之后,美国众议院发布了一份长达449页的科技反垄断调查报告。该报告认为,目前互联网公司拥有太多权力,必须加以限制,并使其接受适当的监管。这份调查报告在结尾处建议,要对互联网企业的相似业务进行拆分、要求全市场产品和服务可互通、数据可迁移,等等。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控制互联网企业权力、做到合法公平的同时,发挥互联网的优势且不打击创新,是一个非常大的难题,也是所有立法者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