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高灵灵) 10月28日,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的《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对养犬登记、犬只日常管理、犬只收治、犬只处置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在养犬登记方面,《规定》列明了个人和单位申办养犬登记、办理变更登记、过户登记、补办登记和注销登记所需资料。要求犬龄满3个月的饲养犬,应当由养犬人主动向区主管部门申请现场或线上办理养犬登记。同时,要求登记犬只植入电子标签。当犬只因特殊情况、犬龄、体质等原因暂时不能植入电子标签时,可暂缓或不植入。

  在犬只日常管理上,《规定》对犬只按类型进行了划分,并要求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按照犬只类型为犬只束不同长度犬链。值得注意的是,超小型、小型犬只牵领人手至犬只项圈区间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中型及以上犬只牵领人手至犬只项圈区间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同时,《规定》对犬只收治中心的资质、设置、安置和收治原则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犬只可领养,以及犬只领养的条件和程序。鼓励市民以领养代替购买,主动参加养犬知识讲座,规范养犬行为,树立文明养犬形象。

  此外,综合考虑深圳收治中心的收治能力和养犬管理实际,《养犬规定》明确在遵循谨慎、关爱动物的前提下,犬只收治中心可根据执业兽医师的评估意见对下列五种情形的犬只予以处置:1、诊断患有绝症的犬只;2、诊断患有危重传染病晚期的犬只;3、因难以治愈的创伤受苦且无治疗价值的犬只;4、属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5、超出犬只收治中心收治能力并且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