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周倩)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对违反排水条例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其中,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或者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或者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和生活露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排放不达标污水,或者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