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建国) 1月4日,记者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获悉,前不久,该院审理并判决了一宗物件高空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李某的奔驰车挡风玻璃被某栋楼房墙面脱落的瓷片砸碎,因此向该楼房的房屋管理人姚某索赔。姚某则认为李某无法证明车辆受损是房屋外墙脱落所致,拒绝赔偿。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向派出所报案,称其于某天夜半将一辆奔驰车停放在坂田某楼房所设的停车位内,次日下午用车时发现车辆的前挡风玻璃被掉落的小瓷片砸碎。李某提供了瓷片物证、车辆受损照片以及维修发票和涉案车辆的商业保险单等,该车辆投保了商业险,但未单独购买玻璃险,因此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向保险公司报损。此外,李某还提供了事故发生期间深圳市龙岗区的天气状况:有大雨、中雨或阵雨,无持续风向,风力均在1级至2级。

  被告姚某经确认是涉案楼房的房屋管理人。该楼房共8层,外墙贴有与涉案物证类似的马赛克瓷片。根据原告和被告提供的房屋照片,均显示涉案房屋存在外墙瓷片脱落的现象,没有证据显示原告的车辆是人为故意造成的损害,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进行了妥善管理的义务、不存在对车辆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建筑物、构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房屋的管理者,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护和管理。其作为涉案楼房的房屋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车辆受损支付了维修费,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相关损失8900元,遂依法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