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抓,救父心切的黄某四处托人帮忙 “ 捞人 ”,结果父亲没出来,自己被骗子徐某卷走了 60 万元的 “ 捞人费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 年 10 月,被害人唐某的父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为了让父亲早日释放,唐某通过朋友何某介绍结识了黄某,又通过黄某找到深圳市安某森投资有限公司的被告人许某。许某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忙三天之内将唐某父亲放出来,但条件是索要人民币 60 万元。之后,唐某通过亲友分数次转到许某账户共计人民币 60 万元,哪曾想许某随即将该笔钱挪作他用,后编造各种借口推脱,在陆续退还 18 万元后不再与被害人联系。无奈之下,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 年 6 月 27 日,许某被抓获归案。另查明,2016 年 11 月 29 日,许某家属向被害人退还剩余 42 万元赃款,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许某从轻处罚。

  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获取被害人信任并骗取 60 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本案中许某并非针对不特定大众实施的诈骗,属临时起意实施犯罪,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额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故以诈骗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 年 4 月 1 日,一审判决后,许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案发前退还给被害人的 18 万元不应计入犯罪金额,案发后全额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诈骗犯罪的金额,应将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项扣除,以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故本案的犯罪金额应认定为 42 万元,原判认定诈骗犯罪金额为 60 万元不当,依法予以纠正,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也予以采纳。关于许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积极全额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许某退赔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属于从轻情节,但许某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于法无据。综合考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