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保护中开发,拓展海洋蓝色经济空间?《深圳经济特区海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昨天从市法制办获悉,这部由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起草并提交审议的《条例》在海洋生态保护、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等方面有多项创新,并特别明确违法用海、破坏海洋生态将“严罚”。
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向海洋要资源、要环境、要空间已成为深圳市进一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重要途径。
《条例》分成总则、海域规划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84条,遵循“先保护后利用”的立法思路,实行海洋环境保护与海域使用管理一体化立法。
亮点一: 构建海域规划体系
《条例》首先构建了海域规划体系,包括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域使用规划以及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这些规划编制用海项目规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具体用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批的依据。
同时,深圳将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保护措施。《条例》明确海洋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近岸海域基础性调查,制定海岸带的综合管理制度,并设定通过严格自然岸线保护、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以及因依法使用海域造成海洋生态的损失予以补偿的措施,强化海洋生态“事前保护”机制。还同步从海洋生态事后保护角度,建立海洋生态整治和修复制度,明确规定“禁止采挖珊瑚礁、擅自砍伐红树林、炸鱼毒鱼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活动。实施海洋环境整治或者生态修复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情况进行监管。”
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了陆源污染防治措施,明确设置入海排污口前应征求海洋部门及区政府意见;海洋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入海河口、排污口的监测;需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正式投产满一年需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等。
亮点二:
海域建设管理“直通车”
实践中尚无据可循的海上建(构)筑物的建设施工审批、竣工验收等,《条例》探索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据了解,《条例》借鉴浙江、江苏等地经验,建立了海域建设管理“直通车”制度——建设海上建(构)筑物涉及的规划、建设、消防、港口、民防等审批手续的,可凭海域使用相关文件办理;而建设海上建(构)筑物的用海项目,则应根据用海项目规划方案编制工程设计方案,该方案也是海上构筑物规划验收的依据。这些规定与《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有望扫清海上构筑物登记发证的制度障碍。
而对填海则将实施“严控”,明确用海项目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府批准重大海洋产业项目的,才可实施填海造地,且填海必须缴纳海域使用金、生态补偿费,换证时按规定补缴地价等以严控成本。按照《条例》规定的填海造地办理用地手续后,可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海域使用权人未按规定换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得实施开发建设。违者将由海监机构进行查处。
亮点三:
破坏海洋生态“严罚”
针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法用海的行为,《条例》设定了较高的处罚标准予以严厉打击,以增强威慑力。
如第六十八条规定,未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第六十九条规定,采挖珊瑚礁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相关工具和获得物或违法所得,并处获得物价值10倍的罚款;没有获得物的,没收相关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砍伐红树林、炸鱼毒鱼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获得物、违法所得和相关工具,责令补种被砍伐株数10倍的红树林树木苗种或放流被炸、毒鱼重量5倍的水产动物苗种,并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规定,私设管道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水污染物或者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对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废弃物倾倒许可证,不得使用自卸式船舶等装载工具在深圳市海域装载、运送淤泥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废弃物。违者由海监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