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李晶川) 日前发生在深圳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一起医患纠纷有了新进展。4月15日夜,深圳福田警方发布案情通报,打人医生王某被行政拘留3日,另一当事人高某(患者亲属)被罚款200元。福田警方表示,辖区涉医患纠纷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构建和谐医患环境工作持续向好。警方同时呼吁医患双方都应理性表达诉求,克制情绪和冲动,互相理解,共同构建良性互动的和谐医患关系。

  近日,福田警方先后接到高某报警称被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下称:港大医院)医生王某殴打,港大医院报警称高某扰乱单位秩序两宗警情。经警方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8年3月15日上午,高某陪同其女友前往港大医院妇科就诊。高某因女友进入诊室后依然听到分诊台叫号,遂进入女友所在诊室询问情况,沟通中与医生王某起争执,高某对王某进行拍摄,引发两人口角,后高某意欲离开,王某阻拦并争夺高某手机阻止其拍摄。冲突过程中,王某击打高某,致高某颈部和面部受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双方均报警。

  经全面调查取证,王某对其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警方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角度上,对该案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始终无法和解,综合全案事实和违法情节,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三日;高某进入妇科诊疗区,在向医生询问病情时发生争执,并使用手机拍摄医生,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高某罚款二百元。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维护广大医护人员及患者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和谐有序的医疗秩序。近年来,福田区涉医患纠纷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构建和谐医患环境工作持续向好,警方呼吁医患双方都应理性表达诉求,克制情绪和冲动,互相理解,共同构建良性互动的和谐医患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点评

  应该说本事件的发生只是个案,并不能代表我国医患关系现状,也不能代表深圳的医患纠纷的情况。总的来看,我国医疗机构能够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在医疗场所发生一些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能够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公安机关也能够及时出警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总体上医疗秩序得到维护,医患关系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法律是平等的,无论是谁,如果触犯了法律,都应该接受法律的处理。

  这个事情上,医生和患者家属均触犯法律,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不能因为是在医疗场所,患者家属有什么不太合适的行为,医生就可以动手打人,尤其是患者家属经鉴定为轻微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如果无法达成谅解,公安机关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高某进入医院的特殊诊疗科室,如果他是不知道相关规定进去,或者是经过有关人员许可或默许进入,经劝说、解释后应该及时出来。高某在妇科诊疗区用手机拍摄,可能会涉及其他患者隐私,或者可能会引起一些误解,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争执,或者有侵犯其他患者合法权益的可能,影响了医疗秩序,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作出处理也是合理合法的。

  事情发生在当前敏感的医患关系、医患矛盾背景下,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很多。医患和谐关系的建立,一定是医患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如果有人违规进入了医院的一些特殊场所,医生可以理性劝说,若对方不听劝,医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寻求救济,比如请医院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处理,甚至打110报警,而不是自力救济。发生在港大深圳医院的这件事上,医生没有必要进行自力救济,医生可以找到保卫部门,或者其他相关管理层面的人来处理。这样做不至于让事件升级。

  我了解到港大深圳医院在事后发过两次声明,该院妇科也一度停诊。医院有些做法,无论是从管理层还是到具体医生来看,确实有不理性的一面。医院的两个声明,跟警方现在公布的情况相比有一定的出入。医院既然做了这样的声明,对内部职工传达的肯定也是这么一个信息,就会形成一定的误导。医院面对这样的突发事件时,还是应该正面引导员工,公平理性发声,这样大家才会对事件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

  港大深圳医院作为三甲医院,在法律层面上对患者有诊治义务,因为此事而停诊必然会影响患者的诊治。某种意义上来说,医院违反了法定职责。这样看来,医院管理上应该存在一定的问题,医生的这种擅自停诊的行为也跟医师职业操守背道而驰。医院如果觉得警方的处理不合适,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发声,进行申诉、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医院应该依法维权,依法发声,依法处理。

  这个事件如今闹得沸沸扬扬,跟一些广义上的媒体、新媒体或者自媒体的不公正、不理性有关。不管是新媒体还是自媒体,任何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下,网络虚拟平台不是法外之地,若单纯地局限性地炒作某一种现象,有意地隐藏夸张一些信息,媒体平台要承担一些责任。医院的声明也应该实事求是,如果有意隐瞒一些信息,误导社会的话,机构本身也应该承担一些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 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