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国知名艺术家叶永青被指涉嫌抄袭 30 年的话题持续发酵后,引发艺术圈的 “ 打假 ” 风暴。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也审结一宗涉知名画家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分别是获得 “ 国家一级美术师 ” 称号的项某某和当选 “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 的张某某。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某侵权,需赔偿项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5 万元。该案是全市首次运用委托鉴定制度解决侵权比对难问题。

  项某某称,张某某创作的《福禄寿三星》《宫廷伎乐》等三只鼻烟壶的五福图案,使用了项某某《南极星辉》《普渡四海》等七幅画作。据此,项某某主张张某某侵害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0 万元。

  张某某认为,其创作的鼻烟壶工艺美术作品与项某某创作的纸质美术作品根本不同,其体系和艺术造诣属于两个不同的品种,涉案鼻烟壶 “ 衡水内画 ” 作品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作品来源是敦煌艺术、中国众多工艺美术大师及瓷器雕刻大师共同创作的艺术作品,不是来源于项某某的作品,因此不构成任何侵权。

  鉴于双方对项某某作品与被控侵权图案是否存在实质相似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如何比对作品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为查明事实,福田区法院在全市率先引入委托鉴定制度。深圳市版权协会受法院委托后,组织专家进行比对,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表明两者无论是在构图、人物结构、服饰、器皿、乐器、服装褶皱,还是在时代背景、画作寓意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相似和对应关系,因而构成抄袭。

  在逐一对争议问题分析后,福田区法院依法采纳鉴定意见,认定被诉侵权图案与项某某作品存在实质相似部分,且项某某作品的完成时间先于张某某涉案鼻烟壶的创作时间,另张某某关于项某某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以及其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等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张某某对项某某作品中具体图案的使用行为侵害了项某某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之后,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项某某作品和张某某的涉案鼻烟壶在整体上给人的视觉感受和审美体验存在较大区别,两者的欣赏群体也存在较大差别,故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对项某某涉案作品的正常市场价值影响很小,项某某的涉案作品与张某某的鼻烟壶亦不具有替代性。因此,在具体赔偿责任的酌定上,不宜按照侵犯项某某同类美术作品的一般侵权情形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张某某亦仅在三个鼻烟壶中使用项某某美术作品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表达,使用数量有限,且涉案鼻烟壶亦未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出售,影响范围有限。综合考虑张某某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方面,酌定张某某向项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合计 5 万元。

  目前,张某某已提起上诉。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