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想法,随之催生了代孕产业链条。刘某就是从事代孕中介服务的一名工作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只要给公司成功签订一单代孕服务合同,他就可从中拿到 10 万元的提成。然而有一天,刘某因业务提成问题,和老东家闹上了法庭。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宗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以代孕委托服务合同内容为前提的离职结算确认书无效。

  员工介绍客户签代孕服务合同

  公司承诺给予 10 万元提成

  刘某是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每天的工作就是寻找 “ 求子 ” 的客户。2016 年 8 月 5 日,刘某介绍客户安先生与公司签订代孕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承诺在安先生支付合同尾款一周内,给予刘某 10 万元提成工资。

  2016 年 11 月 2 日,刘某离职并和公司签署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书。因为刘某介绍客户安先生的提成工资已收到了 5 万元,双方约定待安先生交清合同尾款 80 万元后,公司再给予刘某 5 万元提成工资。然而,等到安先生支付完合同尾款后,公司都未按照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刘某剩余 5 万元提成工资。

  双方遂产生纠纷,刘某向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2017 年 7 月 17 日,经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职结算确认书属无效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因公司与客户的委托服务合同核心内容是代孕服务,代孕服务违反国务院有关部委规章,且有悖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涉案的委托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刘某和公司虽签订离职结算确认书,但有关提成的约定是以代孕委托服务合同内容为前提,因此离职结算确认书亦因委托服务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提成款,缺乏法律依据,福田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明令禁止代孕行为

  代孕服务与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我国明令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禁止代孕行为。12 部门曾制定《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原卫生部第 14 号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第三条明确规定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十二条规定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代孕服务可能引发严重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当前在我国受到法律明文禁止。希望大家远离法律 “ 高压线 ”,遵守和守护社会公序良俗,远离代孕服务。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