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记者 徐娅)城市交通设施命名有讲究。4月16日,记者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深圳市道路命名规则》正式印发,明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命名应遵循“一地一名、名实相符、规范有序、简洁明了、好找易记”的基本原则。

  规则适用于深圳市城市道路、街巷及道路附属的桥梁、隧道、人行通道等交通设施的命名。根据规则,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通名应当与道路、桥梁、隧道、人行通道的等级、建设形式、所处环境相适应,且不得重叠使用,派生地名除外。

  规则要求,深圳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同类名称的专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专名用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外文、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标点符号等;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等。

  对于道路专名用词使用,规则还提出专名用词应反映道路所在行政区域、区片以及相邻自然地理实体的特征,并且与地区已有道路命名衔接,优先使用具有历史意义的老地名,从而体现地区历史和文化传承。

  对于使用深圳市域内行政区域、区片名称作为专名的道路,规则明确该类道路应位于相应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其中,使用市、区行政区域名称作为专名的,或者连接两个区的城市道路使用区级行政区域简称的,应为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