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员利用工作便利,动起歪心思掉包客人价值不菲的茅台酒。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贵酒水盗窃案,被告人郭某杰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茅台酒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张某,缴获的假酒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今年 5 月 1 日,郭某杰入职深圳南山瑞某酒店,担任中餐部长。5 月 2 日晚上,张某到瑞某酒店二楼中餐厅 3 号房用餐,自带两瓶 2018 年份的 53 度飞天茅台酒。郭某杰看到后联系马某提供卖假酒渠道,马某在明知郭某杰采购假酒的意图,仍然联系 “ 张总 ” 给郭某杰送去两瓶假的飞天茅台酒,郭某杰通过微信向其支付感谢费人民币 200 元。郭某杰收到假酒后进入房内,趁张某没有注意之机,将房内的两瓶 2018 年份的 53 度飞天茅台酒替换后盗走。

  5 月 9 日晚上,张某再次到瑞某酒店二楼中餐厅 2 号房用餐,自带两瓶 2018 年份的 53 度飞天茅台酒。郭某杰再次以上述方式,用自带的假酒盗换张某的一瓶 2018 年份的 53 度飞天茅台酒,当他准备离开酒店时,被同事发现向酒店举报,酒店工作人员随后将郭某杰控制并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到场将郭某杰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的飞天茅台酒,其后在郭某杰住处、郭某杰驾驶的奥迪 A6 小汽车后尾箱缴获大量假冒茅台酒。

  经鉴定,郭某杰与马某盗窃的两瓶茅台酒,共计价值人民币 4400 元,郭某杰 5 月 9 日盗窃的一瓶茅台酒价值人民币 2200 元。5 月 22 日,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南山法院认为,郭某杰、马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赃物均已缴回的从轻处罚情节。在第一单犯罪事实中,郭某杰是主犯,马某是从犯。对此情节,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遂作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酒店用餐名贵酒水做好标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 “ 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1 千元至 3 千元以上。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杰、马某出于贪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逾 3 千元,已经构成盗窃罪,故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酒店是开放式的公共场所,人多且杂,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用餐时也要加强防范,切勿将贵重物品放在目力不及的地方,对于名贵酒水,要妥善密封,做好标记。同时涉事酒店也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约束,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服务水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刘斌 何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