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车超员载客,大不了罚司机呗 ……” 其实不然。《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版将于 11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对 “ 机动车超员载客 ” 新增规定:不仅要罚司机本人,还将对车辆所有人和车辆使用单位予以处罚,可谓 “ 一超三罚 ”!
记者昨日自深圳市交警局获悉,新《条例》增加了一项新规定:对机动车超过核定人数载客的驾驶人予以罚款、扣证、记分,并对车辆所有人和使用单位予以罚款,一年内两次以上的加倍处罚,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 目前有一部分载货汽车通过人货混装、变相改装的方式多拉多赚,这类违法较为普遍。” 市交警局综合处法制科副科长项辉表示,车辆超员超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且这类违法行为一直屡禁不止,为遏制这类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车辆超员超载严重违法行为,借鉴我市客运车辆立法治理经验,增加对机动车超过核定人数载客的驾驶人予以罚款、扣证、记分,并对车辆所有人和使用单位予以罚款,简称 “ 一超三罚 ”;一年内两次以上的加倍处罚,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罚款处罚。提高违法成本,促进减少超载严重违法行为,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具体如何处罚?据悉,机动车超员 “ 一超三罚 ” 处罚标准主要参照公安部 139 号令,分 4 个档次进行处罚:
1、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
2、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3、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对驾驶人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4、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对驾驶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二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照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读创 / 深圳商报记者 任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