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3月5日通过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正式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创新筹集工作机制,盘活各类社会存量用房,拓展人才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渠道。根据该办法,城中村房源和经依法处理后的没收类违法建筑,满足安全条件的房源都可以筹集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该《办法》,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质安全条件的住宅或商务公寓、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成的租赁住房、城中村房源、经依法处理后的没收类违法建筑以及其他社会存量用房,房源都可以筹集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供应。
其中,通过规模化租赁方式筹集的未经改造的城中村房源,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开展设计与施工活动,确保房源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房源要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消防设计与改造。改造完成后,由从事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确保房源满足消防安全使用要求。
《办法》规定,筹集主体可以向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租赁经改造后的房源,也可以租赁未经改造的房源并自行改造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还可以通过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长期合作的形式,建立年度筹集项目库,明确年度筹集房源套数,筹集主体在合作期内提出租赁需求时,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房源。以规模化租赁方式开展的筹集项目应当满足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时限要求,筹集项目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6年。通过购买市场商品房的方式筹集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