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贾延涛 石斐宇) 近年来,随着社会风尚的变化,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儿童因对动物缺乏足够的防备心理与抵御力量,成为高危受害人群,六岁的曾某就是逗弄一只阿拉斯加犬时,被咬伤了面部。日前,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宠物狗咬伤儿童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儿童监护人与宠物犬饲养人承担同等责任。

  2018年8月29日,余某带着六周岁的儿子曾某,来到自己工作的某写字楼。曾某在工厂法定代表人黄某的办公室里,同一只阿拉斯加犬玩耍时,不慎被咬伤了左面部。事发后,黄某送孩子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并向余某支付了40000元医疗费。随后,曾某入院治疗,做了面部清创缝合术、面部邻近皮瓣转移术。2018年12月15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曾某左面部瘢痕残疾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对于孩子被狗咬伤造成的除医疗费之外的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双方分歧较大且争执不下。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支付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5716.19元。黄某辩称,自己的狗是在办公室内,余某将孩子带入厂内玩耍,又看护不力,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饲养的动物造成小孩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余某作为员工,应清楚黄某养有烈犬,将孩子带到办公区后未尽到相应监护义务,对潜在危险缺乏认知,放任孩子与烈犬玩耍,对损害结果发生有重大过错,故酌定黄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66631.13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办案法官表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主要是由于动物本身所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性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侵权的事实,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目的是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如果被侵权人遭受损害是由自己挑逗、刺激、投打等诱发动物伤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这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民事责任。本案中曾某年仅6岁,母亲余某放任孩子与烈犬玩耍,对损害结果发生有重大过错,故法院认定其监护不力亦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