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郑淑仪) 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深圳市公积金中心于7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原缴存、提取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新入职职工缴存基数的认定规则、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方式、增设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提取条件、设置异地购房提取业务办理条件、明确限制单位或者职工通过自助渠道办理业务的相关情形等。

  根据现行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