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李舒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近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保留了不定时工作制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规定。

  现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提请“一审”时,条例草案删除了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享受加班工资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不定时工作制从创设之初就是作为增强就业灵活性的重要方式,其涉及的就业群体较少,涉及法定休假节日每年仅11个节假日,且该项制度已在深圳、上海等地实施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探索成果,增强了劳动市场灵活性,激发市场活力。因此,此次修改决定草案保留了原条例关于不定时工作制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的规定。

  员工离职了,年终奖还发不发?这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修改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发放。

  修改决定草案还明确了首个工资支付日的支付规则,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员工赔偿因本人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