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杜婷) 12月26日,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根据《办法》要求,经适房签订合同满5年后,业主可通过缴纳增值收益方式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含新区,下同)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办法》指出,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该套住房市场价格-该套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

  记者查阅《办法》获悉,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申请上市交易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但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且政府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