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桩刑事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对此判决,黎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黎某原是位于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的一间制衣加工厂的实际经营人,该厂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017 年,黎某拖欠了 19 名劳动者近 100 天的工资,共计人民币约 15 万元。同年 7 月 17 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向黎某发出《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当月 21 日前支付该笔拖欠工资。然而黎某不仅未支付工人工资,还变更了住所和联系方式。黎某隐匿后,劳动部门向劳动者垫付了 11.5 万余元的拖欠工资。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黎某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在四川阆中老家被抓获。2018 年 6 月 6 日,黎某家属将劳动部门垫付的工资归还国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法院判处其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黎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付清了邓某某等 10 名工人的被欠工资尾款,获得了他们的谅解。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积极清偿劳动部门垫付工资、付清拖欠尾款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