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 “ 双 11” 购物节,又在网购者的 “ 剁手 ” 狂欢中落下了帷幕。在很多购物者眼中,随后半个月时间中,“ 双 11” 带来的影响依然在继续。一些消费者被 “ 打折 ”“ 满减 ”“ 半价 ” 等信息冲昏头脑,即兴 “ 买买买 ” 的同时引发各种 “ 购物后遗症 ”,比如有的人刚下单店铺就关门了,有的人不小心点错了商品数目,有的人快递在运输路上被烧了,还有的人收到商品后 “ 买装秀 ” 不如 “ 卖装秀 ”,忙着退换货。深圳市民刘某也喜欢在网上购物,不过她这次网购经历就不仅仅是闹心了,简直要用 “ 惨不忍睹 ” 形容。
2019 年 4 月 2 日,刘某在淘宝上入手三件衣服,卖家将商品交给某快递公司承运。很长一段时间,刘某都没有收到包裹,就向淘宝卖家申请退款。卖家表示未收到快递公司退回的包裹,不予退款;而某快递公司又坚称刘某本人已当面签收包裹,双方各执一词。后经核实发现,该包裹被派件员伪造客户签收了。
4 月 25 日,快递公司、淘宝商家先后联系刘某告知理赔事宜。4 月 26 日 14 时许,快递公司通过微信联系刘某,要求提供支付宝账号。一小时后,另一名自称快递公司客服代表的人电话联系刘某,并说出了刘某姓名、联系方式、收件地址、快递单号等信息,称为她处理理赔事宜并要求添加微信。
因对方能提供正确的快递单号,刘某相信了对方快递公司客服的身份,添加微信后,没想不仅没拿到赔偿,还被骗走了近 5 万元。5 月 6 日,淘宝卖家通过阿里旺旺联系告知,明确争议包裹出于快递公司自身原因遗失,包裹遗失赔偿已经完成。因为理赔协商不成功,刘某将淘宝卖家和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
刘某认为,被告某快递公司快递员伪造原告签收包裹,且长期对事件不妥善处置、淡然对待快件以致快件遗失的行为存在较大过错;淘宝公司在对接商家、物流承运商、最终消费者这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监管监督不力,导致原告刘某特定的重要信息泄露蒙受财产损失,二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5 万元、精神损失费 3000 元。
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原告坚持以合同纠纷追究快递公司和淘宝公司的责任。因原告与某快递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原告对某快递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原告虽然与淘宝公司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但既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淘宝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淘宝公司的违约行为与原告主张的 5 万元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实质上,本案是原告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因信息被泄露而上当受骗遭受损失,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网络购物很便利,安全意识很重要。首先,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姓名、账户密码、快递单号等信息,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其次,在网络购物发生争议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与对方协商,比如在淘宝购物时应通过阿里旺旺与卖家协商或者申请淘宝介入,不要轻信其他不明电话、短信等。当今科技发达,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信息泄露的风险,在对方要求提供账户密码或者进行转账操作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最后,如果遭到损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一定要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