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岗区一出租车司机与乘客因琐事起争执,在驻所调解员的调节下,最终该司机赔偿乘客400元人民币的医药费,并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

  据介绍,乘客孙某在龙岗区坂田街道某百货购物后欲搭乘出租车回家,便拦停赵某驾驶的出租车,但赵称出租车电量即将耗尽急需充电拒绝搭载孙,孙认为赵故意拒载,一气之下踢了出租车,赵遂下车打了孙某。 后龙岗区宝岗派出所出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了解案情后,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将该案移交驻所调解室进行调解。

  起初,二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孙某表示赵某无故拒载,且使用暴力手段,性质恶劣,一度要求验伤和进行投诉;赵某坚称其并非无故拒载,确是因电动出租车电量不足,担心若不及时充电,车辆半路抛锚,会给孙某造成影响,但孙不理解还踢车,万一车辆损坏,公司会找其索赔,气急之下才动手打他。

  驻所调解员见状交换利用“背对背”“面对面”、换位思考等方式,将两人分开做思想工作,待双方消除对抗情绪后再进行调解,最终赵某赔偿孙某400元人民币的医药费,并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

  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责任编辑:成颖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