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接到郭某某等人的求助,其声称遭遇恶意欠薪,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欠薪公司一次性付清10名受援人被拖欠的全部工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据悉,郭某某等10名员工在一家健身公司就职,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2018年8月起,该公司开始拖欠郭某某等人工资,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故郭某某等人前来区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

  因涉及人数较多,在收到郭某某等人的申请材料后,区法律援助处立即指派律师跟进代理。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搬离健身设备器材等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后续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便立即指导受援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因申请产权保全需提供担保和缴纳保全费,考虑到受援人生活困难,承办律师便主动与街道劳动部门协调,促成由劳动部门向法院出具申请免缴、缓交保全费及免提供担保的函,从而及时由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

  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劳资双方在开庭前达成和解,该公司一次性付清10名受援人被拖欠的全部工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责任编辑:成颖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