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部分热点区域和热点楼盘出现了抱团炒作房价等情况,深圳拟立法修订《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弥补房地产市场监管空白,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告,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主要内容涉及明确现售、预售的监管规定、完善房屋质量保修责任、建立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制度、增设“房屋租赁”专章等。

  1新房销售不得内部认购认筹、捂盘惜售

  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完善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实践中,针对房地产销售公示、样板房、房地产广告、信息提示、合同签订以及经营行为禁止等监管规定,除了个别条款明确规定适用于预售外,其他内容同时适用于现售、预售,并统一表述为“销售”。

  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应当在十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销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中增加“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以及“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两种情形;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增加“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房的质量、销售状况、配套设施、曾获荣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有违公平竞争”等情形。

  新修订征求意见稿强调禁止价格垄断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未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截留房源;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引发市场恐慌;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行为均违法。

  2定期发布存量商品住房合理成交价格

  新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对存量商品房项目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情况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相关房地产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房屋租赁企业采取约谈、书面报告、风险提示、暂停业务开展等措施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市主管部门将建立存量商品住房买卖的合理价格引导机制,定期发布全市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价格波动较大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市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合理成交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存量商品房买卖、租赁挂牌和成交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外发布房源的价格明显高于该房源所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且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主管部门暂停其房地产信息平台使用权限,并且按照发布的房源每条处一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还要建立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发布制度,结合历年深圳市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发布工作经验,明确由市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租赁参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