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销售广告视为商品房合同内容

  新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条件应达到,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经市、区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销售精装修商品房的,除公示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公示精装修商品房所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的名称、品牌等信息。

  该征求意见稿中的样板房效力,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样板房所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并逐项列明是否与销售商品房一致,置于样板房入口等显著位置。未提供样板房说明的房企,样板房即为具体确定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样板房说明未予说明、明确的项目,该样板房项目即为具体确定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

  4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新修订征求意见稿增设“房屋租赁”专章,规定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符合国家住房建设部门有关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控制标准;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最低人均租住面积要求的,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楼梯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房屋来源的材料。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租房屋。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出租房屋,且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法行为所涉房屋数量每出租单位处以五百元罚款。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

  此外,建立房屋租赁行业监管制度和租赁资金监管制度。自然人转租房屋间数达到10间及以上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市辖区内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从事利用收储房源开展住房出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监管账户设立与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应当明确资金用途、提取方式、提取额度、留存比例等内容。商业银行不按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拨付资金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