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
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深圳正通过立法完善,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为“房住不炒”提供法治保障。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正式公布《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说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10月18日前通过市司法局官网提交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销售商品房对外公示、房屋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经纪管理、房地产(土地)估价管理等制度,并增设“房屋租赁”专章,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据悉,深圳市住房建设局起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送审稿),报经市司法局初步审查后形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由市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平台,与各职能部门、市场主体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房源核验、实名认证、交易统计、市场监测、投诉处理等功能。
在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应提前将拟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向市主管部门申报纳入预售计划,并明确对于在约定竣工日期未竣工项目的预售申请,各区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销售商品房对外公示制度,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应当在十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销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销售商品住宅时,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以及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商品房可能受到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以书面形式或者在网络销售平台予以说明。
针对房屋质量保修责任问题,征求意见稿在上位法建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质量责任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提供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同时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后的房屋质量保修责任承担主体,并附具该责任主体提供的承诺书。
在此次修订增设的“房屋租赁”专章中,深圳细化了住房租赁监管举措,完善租赁合同备案和租赁信息申报,并建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其中明确实行实名租赁,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房屋来源的材料。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租房屋。出租住房应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自然人转租房屋间数达到10间及以上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备案。
此次修订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挂牌行为进一步规范明确,委托人委托挂牌的房地产价格明显超过该房地产所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该房源。
此外,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行为监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协助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服务或对当事人打击报复三种情形。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部分热点区域和热点楼盘出现了抱团炒作房价等情况。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征求意见稿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了处罚力度。其中明确规定房产主管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可采取约谈、责令改正、暂停网签措施的基础上,遵循上位法的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房地产市场各类主体的行政处罚措施。此外,主管部门还可通过信用管理,对纳入失信名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等进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