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记者 杜婷)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2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两文件征求意见稿。

  根据《措施》要求,深圳将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推进租房积分入户政策与购房享受同等待遇,优化租房积分入学政策。实行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差异化,职工在市租赁平台办理租房登记备案,可享提取优惠。《通知》明确,深圳将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在本市辖区商业银行开立银行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个人在政府租赁平台签约2023年底前无须交税

  《措施》提出,落实租赁税收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属一般纳税人的,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住房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对个人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上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优化租赁住房积分入学政策

  《措施》明确,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深圳户籍迁入的相关政策,逐步推进租赁住房在积分入户政策中与购买住房享受同等待遇。在加大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供给的同时,优化租赁住房积分入学政策。

  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对职工在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给予提取优惠;探索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提供租赁住房项目贷款;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租赁住房提取的财政支持力度。

  租赁企业收取押金和租金将纳入监管

  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通知》要求,深圳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确立专户。

  《通知》要求,对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押金及周期租金总额超过4个月租金数额的部分资金,由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租赁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银行保函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