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罗云)卡在身上,钱却不见了。深圳市民小彬(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自己的储蓄卡半夜被人在异地盗刷了55932元,之后他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系统不能有效识别伪卡,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需承担70%责任。

  据了解,原告小彬在被告深圳某银行申请办理了储蓄卡,该卡凭密码交易。2016年8月9日凌晨2时许,原告手机收到5笔交易信息,金额共55932元。当天凌晨3点,原告拨打被告银行的客服电话和110电话报警。经深圳某派出所侦查发现,原告储蓄卡的5笔交易均发生于中国某银行长沙湘江某支行,属于伪卡交易。之后,原告将发卡银行告到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储蓄卡为原告本人持有,从交易发生的地域距离及操作时间判断,案涉5笔交易系使用伪卡进行的交易,这不仅说明银行卡信息泄露,且表明银行卡易于被伪造,银行系统不能有效识别伪卡,被告未能为持卡人提供安全的银行卡交易环境,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原告的借记卡是凭密码交易的,密码又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涉案的5笔交易均输入了正确的借记卡密码,这表明原告未能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对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综上所述,罗湖区人民法院根据过错责任酌情确定,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故判决被告某银行深圳某支行赔偿原告人民币39145.4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