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肖陆军)昨日,记者从深圳市住建局官网获悉,《关于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发布,1月7日前征求全社会意见。根据《通知》要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增购面积价格评估主体与安居型商品房价格评估主体保持一致。

  据介绍,《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已印发实施,其中明确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标准计收,且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了规范深圳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增购面积的价格评估工作,《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价格的评估工作,由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直接委托市政府确定的承担房地产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

  各区主管部门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委托函,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的价格评估,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棚户区改造项目以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公示的日期,作为增购面积的价格评估时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的价格标准,由各区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权利主体。《通知》拟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发布前已经完成增购面积价格评估工作的项目可以不适用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