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深圳宝安区的李先生有点闹心。刚买两个月的新车不小心刮花,原本只需花 300 元就能快速修理好,不料车辆送到维修厂后,竟被老板娘开出去撞得 “ 面目全非 ”。双方就此事件协议好赔偿事宜后,维修厂却一拖再拖拒不赔偿,到店里询问进展老板娘还 “ 以死相逼 ”。

  “ 从 3 月份开始就说过两天给,但每次打电话他们不是说在高速开车,就说在办公不方便。” 4 月 17 日,深晚记者找到李先生了解情况时,李先生气愤地表示。

  一次小剐蹭引起的纠纷

  今年 2 月 25 日,李先生开着刚买两个月的新车在宝安区兴东地铁站附近行驶,在某个路口右转时不小心与一辆直行的汽车发生剐蹭,导致汽车左灯掉漆。“ 当时我第一时间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保险公司说可以赔偿,找一个与他们有合作的维修厂补漆就行。” 李先生说,由于那两天自己急用车,就没有及时修理,等到 2 月 27 日才将车送到自家附近的车之缘修理厂,对方称 300 元能处理好。

  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2 月 28 日,李先生接到维修店老板娘黄女士的电话,称自己开车去定损途中,因避让大货车撞上了护栏,把车撞坏了。“ 车头全部没有了,车轴也断了,车胎也爆了。” 李先生赶到现场看到自己的爱车时,眼前的情况让他目瞪口呆。他急忙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同时联系 4s 店。经检测,4s 店维修需要 24000 元。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 第一年撞成这样去报保险,第二年我的保费就会增加,更何况这还是新车。” 李先生表示。事后,车之缘修理厂老板娘黄女士与李先生协商,让他报保险,同时签订一份赔偿协议。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记者从李先生提供的赔偿协议中看到,车之缘修理厂愿意为此次事故承担全责,李先生报保险后,受损部位保险未赔付的也由修理厂承担。同时,修理厂赔付李先生车辆损失费 2 万元,其中 5000 元由定损价格的 10% 承担,其余按月分期赔付,每期 5000 元,7 个月给齐。

  “ 当时和我签协议的是张某,老板娘说是他们店里的股东。说好 3 月份给我第一笔钱,但现在我一分钱都没有收到。我去店里找张某,老板娘一会说他离职了,一会说他休假了,根本找不到人。” 李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李先生从 3 月上旬开始追要赔偿款,但对方均表示 “ 过两天 ”。

  4 月 17 日,李先生再次到店里询问时,黄女士竟从屋里拿出刀片,称李先生再闹就割腕自杀,同时还撞墙 “ 以死相逼 ”。记者离开后,黄女士再次给李先生发微信称:“ 后两天给你,周转不开,你要闹也没意思。”

  修理厂:车主并未主动沟通 将重新签订协议

  由于黄女士情绪激动,深晚记者只好联系黄女士的丈夫胡先生。据胡先生表示,他是修理厂的真正负责人,与李先生签订协议的张某确实是自己的员工,签订协议一事也是在他的授权下进行的。目前张某已休假一个月了,并非是为了逃避李先生的追责而撒谎。

  “ 其实事情发生后我们都在积极处理,李先生一直在与我的夫人沟通,截至今天(17 日)一共只给我打过两次电话。” 胡先生说,公司的事情都要经过他同意才能进行,由于他目前人在外地出差,无法当面与李先生沟通,但李先生也并未主动找他。

  “ 协议上签的内容我都同意,李先生现在这样相当于没有给我们时间机会去处理。我上午再次与他电话沟通了,我们会尽快重新签订协议,盖上公章,好好处理赔偿一事。” 随后,胡先生又表示,李先生这样 “ 闹 ” 对修理厂会造成名誉上的损失,他有可能对他进行法律上的追究。

  针对此次纠纷,深晚记者咨询了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颜昭雄。颜律师表示,严守契约是基本原则,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维修厂负责人签字捺印,同时维修厂是个体工商户,可以认为责任由维修厂承担。因协议存在约定不明,仅约定七月前给齐,到期后车主才能主张违约。同时,针对修理厂负责人胡先生所说的名誉上的损失,颜律师表示,李先生没有捏造事实,维权方式合理,不属于侵权行为。

  本报记者将持续追踪。

  深圳晚报记者 高灵灵 编辑 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