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周公布了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消息后,7 月 23 日,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 “ 市人社局 ”)获悉,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也涨了。

  记者了解到,凡是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都可享受本次调整福利。具体调整幅度为: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 8 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 280 元提高至 302 元,提高 22 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 8 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 420 元提高至 453 元,提高 33 元。截至 2019 年 6 月底,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共 7997 人。其中,6821 人已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居保待遇。本次调整所需费用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市、区财政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市人社局表示,根据 2015 年实施的《深圳市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 < 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的通知》,深圳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多缴多得。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其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其中:个人缴费 120 元的,补贴 30 元;个人缴费 240 元的,补贴 40 元;个人缴费 360 元的,补贴 50 元;个人缴费 480 元的,补贴 60 元;个人缴费 600 元的,补贴 70 元;个人缴费 960 元的,补贴 80 元;个人缴费 1200 元的,补贴 90 元;个人缴费 1800 元的,补贴 100 元;个人缴费 2400 元的,补贴 110 元;个人缴费 3600 元的,补贴 120 元。

  市人社局提醒,参保人未按此规定按时缴费、事后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此外,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中 “ 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 ” 的原则精神以及我市实际,在对低保申请人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可以不计入家庭。

  深圳晚报记者 许娇蛟